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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将原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单独二胎
1.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女方未满30周岁者其独生子女须年满4周岁
已有一孩
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6.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8.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再婚夫妻
下列情况的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