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年满十六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居住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务工经商超过一个月的,应申领《暂住证》。
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人员拟在城市市区暂住5日以上或在乡镇暂住7日以上的,应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在到达乡镇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居住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务工经商超过一个月的,应申领《暂住证》。
申领暂住证的对象
拟在暂住地居住1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寄养、寄读、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以及全民所有制的建筑、石油、科研调查、地质勘探、测绘等流动单位的正式职工暂住1月以上的,只需申报暂住登记,可不办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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